使用條款

怪物彈珠使用條款

※本條款僅為方便台灣用戶參考所翻譯之版本。日文版「怪物彈珠使用條款」為株式會社MIXI唯一認可之正式完整文書,且本條款未具備任何該「怪物彈珠使用條款」所有之法律拘束力,亦未具任何可影響該「怪物彈珠使用條款」解釋或供其參照所用之內容。此外,株式會社MIXI不對本條款內容作任何保證,且無須承擔任何責任。

2013年8月26日 制定
           2020年4月28日 修訂

第一條 前言

  • 一、怪物彈珠係指由株式會社MIXI(以下稱「本公司」)所營運,支援四人連線對戰之動作RPG「怪物彈珠」遊戲應用程式(包含使用此應用程式所需之所有應用程式。以下稱「本服務」)。
  • 二、本服務使用者(以下稱「使用者」)係指使用本服務時,同意本怪物彈珠使用條款(以下稱「本條款」)記載之所有內容者。
  • 三、依本公司判斷,得隨時以任何理由變更本條款內容。完成變更之本條款,除本公司另行規定外,於本服務公開後,自使用者開始使用本服務起即具效力。
  • 四、本條款與本公司制定之其他條款內容相互牴觸時,本條款規定優先適用於本服務相關事項。

第二條 本服務之使用授權

  • 一、本公司遵照本條款規定條件,授予使用者本服務之不可轉讓且非獨占性使用權。
  • 二、本條款不授予於未來開發之本服務升級更新等相關內容之使用權。
  • 三、本公司有可能不通知使用者即變更本服務的功能或樣式。

第三條 使用本服務之注意事項

  • 一、本服務須以本公司所規定的方法使用。
  • 二、使用者本身須自行承擔使用本服務之責任,且須承擔使用本服務時進行之一切行為及其結果之一切相關責任。
  • 三、使用者為未成年(未滿20歲)時,須經監護人或親權者同意後方可使用本服務。
  • 四、本服務不論寬頻的警告有無,每隔一定期間會連接至網絡進行通訊。根據使用者的門號契約方案,有可能須支付額外通訊費用。
  • 五、本服務之陳述、本服務運作所需之程式資料及相關文件檔案等,可能不經預告自動變更或更新。
  • 六、執行本服務過程中,若因移動至訊號範圍外等而無法連接網路,或因在建築物內、高樓陰影下等導致無法連線而一時無法使用本服務。
  • 七、根據使用者的門號契約方案,下載本服務有可能須支付額外通訊費用。
  • 八、使用者在終端裝置刪除本服務或變更終端裝置時,該使用者的所有資訊將無法使用。使用者得以任意方法進行備份來恢復該使用者的訊息,但備份為使用者自行負責任意執行的行為,本公司對於該備份及備份之使用者資訊,除可歸責於本公司的事由之外,本公司概不負責。
  • 九、本公司可在本服務刊登本公司或第三方的廣告。
  • 十、本公司會向使用者告知新服務、發布廣告、聯絡本服務營運上事宜、提供其他資訊等。使用者若不希望接收資訊,且於接收資訊前或其後告知本公司時,本公司除本服務必要之相關服務外,將不再提供資訊。

第四條 使用之限制、中止與提供之中斷、終止

  • 一、本公司可依本公司因素限制、中止使用或中斷、終止提供本服務部分或全部功能。且因限制、中止或中斷、終止提供本服務導致之損害,除可歸責於本公司的事由之外,本公司概不負責。
  • 二、本公司若認為使用者違反本條款的規定,或6個月內未使用或登入本服務時,本公司可未經事先通知,逕行對該使用者限制、中止使用本服務中斷、終止提供服務。

第五條 本服務之權利等

  • 一、使用者於本服務中揭示之一切訊息(以下稱「揭示訊息」),其相關權利皆歸揭示之使用者所有。
  • 二、除前項規定外,本服務公開資訊之著作權及其他一切智慧財產權歸本公司或第三方所有。
  • 三、揭示訊息若經本公司判斷為本服務之營運、廣告等提供本服務時所需範圍,使用者須授予本公司非獨占性、可再次授權之全球使用權。

第六條 寶珠之授予等

  • 一、使用者可於本服務中有償購買寶珠。本寶珠係本服務中有償提供之虛擬貨幣,得用以交換道具及數位內容等。且本公司得自行判斷,不透過購買直接將寶珠授予使用者。
  • 二、可在下列條件之下購買寶珠。
    1. (一)僅本服務之使用者得購買寶珠。
    2. (二)寶珠可依本公司另行規定之單位購買。且本公司有可能設定每月可購入數量及累積數量之上限。
    3. (三)購買寶珠之使用者若為未成年(未滿20歲)者,須經監護人或親權者同意後方可購買。
    4. (四)刪除本服務時寶珠即會消失,變更終端裝置亦無法移轉寶珠。惟使用者依第三條第八項自行備份時,可復原或移轉寶珠,但本公司並不保障能夠恢復或移轉。
    5. (五)購買寶珠的付款方式,由本公司另行指定之方法進行。
    6. (六)本公司不就寶珠的結帳付款開立收據。
  • 三、寶珠可在以下的條件下使用。
    1. (一)寶珠可依本公司所訂定的方法使用。
    2. (二)交換之數位內容所需寶珠數量,分別由本公司另行規定之。
    3. (三)除法律相關規定外,無論任何理由本公司概不進行寶珠之退費等行為。
    4. (四)除本公司另行認定外,不得將寶珠兌現或獲取數位內容以外之錢財及服務。
  • 四、使用者超過付款期限仍未支付寶珠購買費用時,須就付款期限翌日起至完成付款前一日止之天數,以14.6%之年利計算滯納利息,並將之支付予本公司。且該使用者須承擔付款所需之匯款手續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 五、本公司認定使用者超過付款期限未完成付款時,本公司得不告知該使用者,逕行停止提供之一切相關服務。

第七條 使用費用等

  • 一、原則上本服務為免費使用。
  • 二、本公司請求使用本服務之對價時,將會事先通知並取得同意。

第八條 債權轉讓

本公司可將相關債權轉讓予第三方,因此使用者須同意本公司將使用者之個人資料等提供予該第三方。

第九條 個人資料之處理

敝公司將恪遵「隱私權保護政策」,審慎處理個人資料。

第十條 禁止事項

使用者使用本服務時,不得採取下列行為。

  • 一、違反本條款或有違反之虞行為。
  • 二、侵害本公司或第三方著作權、商標權等智慧財產權之行為,或有侵害之虞行為。
  • 三、侵害本公司或第三方財產、隱私或肖像權之行為,或有侵害之虞行為。
  • 四、不當歧視或毀謗中傷本公司或第三方、助長針對第三方之不當歧視,或毀損其名譽或信用之行為。
  • 五、侵害本公司、其他使用者及第三方權利或有侵害之虞行為。
  • 六、謊報身分、假裝具代表權或代理權,或偽裝與他人或組織間存在合作關係之行為。
  • 七、涉及詐欺、濫用管制藥物、兒童買春賣春、違法買賣銀行帳戶或手機門號等犯罪,或有涉及之虞行為。
  • 八、投稿或公開之投稿資訊相當於猥褻、兒童色情或兒童虐待之行為,或販售媒體中收錄前述資訊之行為,亦或投稿或公開之廣告有傳送、公開、販售前述資訊之嫌行為。
  • 九、用於從事性行為、猥褻行為等目的之行為。
  • 十、用於結交陌生異性等目的之行為。
  • 十一、使人從事違法賭博,或勸誘他人參加違法賭博之行為。
  • 十二、承接、仲介或引誘從事違法行為(轉讓槍枝等、製造爆裂物、提供兒童色情、偽造公文書、殺人、恐嚇等)之行為。
  • 十三、引誘或勸誘他人自殺之行為,或介紹極度可能造成危害之自殺手段等行為。
  • 十四、揭示或公開拍攝之殺人或傷人現場、屍體,或其他殘暴行為揭示資訊,或經本公司判斷為社會一般認知上對他人懷抱惡意,或極可能造成其他使用者不愉快之揭示資訊等行為。
  • 十五、開設傳銷(老鼠會),或從事相關勸誘之行為。
  • 十六、以散布成人網站、詐騙網站、病毒等有害電腦程式等為目的之網站等,使用者揭示或公開誘導他人使用前述經本公司判斷為不當網站之行為(包含僅張貼連結之行為)。
  • 十七、未獲本公司事前書面同意,擅自複製、轉載、散佈本服務及本服務資訊之行為。
  • 十八、以實際貨幣買賣本服務內之道具、數位內容及虛擬貨幣等之行為。
  • 十九、不論本服務內外,用於營利目的之行為。
  • 二十、提供虛構資訊,或用於不法之行為。
  • 二一、不法覆蓋或刪除儲存於本公司設備中資訊之行為。
  • 二二、經由非本公司意向之運作(包含但不僅限於運作不良、程式錯誤、啟動錯誤)、意圖性竄改數據(內容、角色參數等本服務所有的數據)或使用本公司不許可的程式(以下稱為「非法使用」),讓自己或第三者得到利益(包含有利本服務進行)之行為。
  • 二三、開發、發表或使用非法使用目的之工具與程式,誘導、勸誘、協助第三者使用,或有此可能之行為。
  • 二四、傳送或刊載病毒等有害電腦程式等之行為。
  • 二五、增加本公司或第三方伺服器負擔之行為,或造成本服務營運或網路系統故障之行為,亦或有其疑慮之行為。
  • 二六、修改、變更、改變、逆向工程、反編譯、反匯編本服務等之行為。
  • 二七、未成年(未滿20歲)使用者未經監護人或親權者同意,逕行使用本服務之行為。
  • 二八、已知相關行為符合以上各款規定,但仍以助長相關行為為目的之行為。
  • 二九、本公司判斷為違反法令、公序良俗或有違反之虞行為。
  • 三十、其他經本公司判斷為造成其他使用者困擾等之行為。

第十一條 責任之限制

使用本服務時,因可歸責於本公司的事由導致使用者產生損害時,本公司對該使用者進行於本服務中購入之寶珠相當之價格或100日圓以兩者金額較高者為上限之損害賠償。但,若為本公司故意或重大過失時,則不在此限。

第十二條 免責

  • 一、本公司不保證本服務中之一切運作、使用目的之合適性、使用結果相關之確切性與可信賴性,且本公司不負任何內容之瑕疵擔保責任。
  • 二、即使因本服務內容或使用本服務導致損害時,除可歸責於本公司的事由之外,本公司不負一切責任。
  • 三、因本服務的追加、變更、中斷、終止導致使用者產生損害時,除可歸責於本公司的事由之外,本公司概不負責。
  • 四、因大量存取、其它無法預期的因素導致顯示速度降低或發生故障導致損害時,除可歸責於本公司的事由之外,本公司概不負責。
  • 五、本公司對於投稿訊息不負有監視、保存之義務。
  • 六、本公司在下列情況下,可對投稿訊息之內容進行閱覽、保存、公開予第三方。若因此而導致損害時,除可歸責於本公司的事由之外,本公司不負一切責任。
    1. (一)為釐清、解決本服務之技術性錯誤有所必要時。
    2. (二)法院或警察等公家機關,依法要求配合正式調查時。
    3. (三)使用者行違反本條款或有其疑慮之行為,經本公司判斷須確認揭示訊息內容時。
    4. (四)對人身財產等產生急迫危險,本公司認為有緊急必要時。
    5. (五)其他為本服務正常營運而有所必要時。
  • 七、若本公司認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使用者進行違反本條款或可能違反本條款的行為,在未經事先通知下,本公司有可能採取刪除投稿訊息或限制使用服務等認為必要的措施,而因此所產生的任何損害,除可歸責於本公司的事由之外,本公司不負一切責任。使用者不得對本公司依本項規定採行之措施有所異議。
  • 八、無論本條款規定為何,於任何情況下敝公司就下列本服務之相關損害,皆不負任何責任。
    1. (一)因無法歸責本公司之事由造成之損害。
    2. (二)無論本公司有無預期,因特殊因素造成之損害。
    3. (三)因伺服器維護等,因執行為提供本服務所需之必要行為時所造成之損害。

第十三條 準據法與管轄法院

  • 一、本條款之準據法為日本法律。
  • 本公司與使用者間因本服務或本條款產生疑異或紛爭時,應抱持誠意進行協調,若仍無法解決時,則以東京地方法院或東京簡易法院為第一審專屬合意管轄法院。

第十四條 其他

  • 一、即使部分本條款因法令規定遭判定為無效時,本條款之其他規定仍然有效。
  • 二、即使部分本條款因某位使用者之關係而被視為無效或被取消,本條款與其他使用者之關係仍然有效。

附則

本條款於2013年8月2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