怪彈會員使用條款

※本使用條款僅為方便用戶參考所翻譯之中文(繁體)版本。
日文版「怪彈會員使用條款」為株式會社MIXI唯一認可之正式完整文書,且本條款不具備前揭「怪彈會員使用條款」所有之任何法律拘束力,對於前揭「怪彈會員使用條款」之解釋無任何影響力,亦不列為任何參考。
同時,株式會社MIXI對本條款不作任何保證,亦不承擔任何責任。

株式會社MIXI(以下稱「本公司」),必須遵循下列規定處理本公司提供之遊戲應用程式「MONSTER STRIKE」(以下稱「本應用程式」)和本應用程式相關服務(以下稱「本服務」)中所有使用者(以下稱「使用者」)之資訊。

2017年9月13日 制定

依特定交易法記載必要事項

第1條(條款適用對象)

1 本怪彈會員使用條款(以下簡稱「本條款」),適用於涉及使用株式會社MIXI(以下簡稱「本公司」)營運、提供之怪物彈珠付費會員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而衍生之所有關係。

2 本條款構成本公司另行規定之怪物彈珠使用條款部分規定;使用本服務者(以下簡稱「使用者」)須同意本條款規定。

3 本條款規定如與怪物彈珠使用條款內容相異或矛盾,針對與本服務相關之事項,須優先適用本條款。除本條款規定與怪物彈珠使用條款內容相異或矛盾之情況外,須重疊適用本條款與怪物彈珠使用條款。

第2條(條款變更)

1 本公司得不經使用者事先同意即變更本條款。此時,本服務之使用條件須以變更後之本條款為準。

2 本條款變更後,除非本公司另有規定,即於揭示於本服務(其服務型態不論為網站、手機應用程式等,以下亦同)之時點生效。使用者須自行負責確認內容。

3 使用者不得向本公司表示不同意本條款變更或不知本條款變更。

第3條(使用本服務)

1 使用者得按本公司規定之使用期間(以下簡稱「使用期間」)支付本公司規定之費用(以下簡稱「基本費用」),據以使用本服務。另,本公司不排除提供使用者透過付費方式選購個別服務,使用者得支付基本費用以外之費用(前揭費用與基本費用併稱為「本服務費用」),據以使用前揭個別服務。

2 使用者如未成年,須取得監護人或親權人之同意,始得使用本服務。

3 本服務費用等款項之支付方式,由本公司另行規定。

4 每段使用期間過後,本服務即按同一使用期間自動延續;本服務如已延續,使用者須依前項方法支付基本費用等款項。

5 使用者不得憑本服務換取現金,亦不得憑本服務換取怪物彈珠或本服務內容以外之財物、服務。

6 本公司不為支付本服務之費用等款項開立收據等單據。

7 使用者如欲終止使用本服務,須依本公司規定方法終止契約。另,本公司不於終止契約時按日結算本服務之基本費用,使用者於終止契約後仍得於已付費之使用期間內使用本服務;本服務將於前揭使用期間過後停止自動延續。

8 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本公司一概不退還本服務之費用,亦不延長本服務之使用期間。

第4條(本服務之內容)

本服務之內容以本服務上揭露之內容為準。本公司得不經使用者事先同意,即予追加、變更、中斷提供、終止本服務之內容。

第5條(停止使用)

1 如本公司認定使用者已逾付款期限日始支付本服務之費用等款項,本公司得不通知該使用者,逕予停止其使用所有本公司現正提供之本服務。

2 本公司如認定使用者行為已違反本條款,本公司得不通知該使用者,逕予停止其使用所有本公司現正提供之本服務。

第6條(使用者責任)

使用者使用本服務時須自行負責,並為其使用本服務時所為之一切行為及行為結果負所有責任。

第7條(本服務相關權利)

與本服務相關之一切權利(所有權、智慧財產權、肖像權、公開權)係歸屬本公司或本公司認可之第三人,非歸屬於使用者。

第8條(遲延利息)

1 使用者如逾付款期限日始支付本服務之費用等款項,須支付遲延利息;前揭遲延利息係按付款期限日之次日起至付款日之前一日止之天數,以年利率14.6%比率計算。

2 支付前項款項所需之匯款手續費及其他費用,由該使用者負擔。

第9條(禁止行為)

使用者使用本服務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1 未經本公司許可即轉載、複製、修正、儲存累積或轉寄、轉售本服務內容。

2 侵害本公司、其他使用者及第三人權利或有侵害疑慮之行為。

3 犯罪行為或引發犯罪行為之行為、違背公序良俗之行為或有違背公序良俗疑慮之行為。

4 提供不實資訊,或基於不當目的之使用行為。

5 本公司判斷為違反本條款之行為。

6 妨礙本服務營運之行為或誹謗行為。

7 未成年使用者未取得監護人或親權人之同意即使用本服務之行為。

8 其他違反法令或有違反法令疑慮之行為。

第10條(免責事項)

1 除因本公司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者外,本公司對於使用者使用本服務時承受之損害或損失,概不負責。

2 使用者如因使用本服務造成其他使用者或第三人受有損害,本公司對此概不負責。

3 本公司對使用者透過本服務獲取之資訊等,概不保證其完整性、正確性、確實性、實用性等特質。

4 本公司對於通訊線路、電腦等設備故障產生之系統中斷、遲延、中止、資料消失、資料遭不當存取衍生之損害、其他與服務相關而發生於使用者之損害,概不負責。

5 如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造成使用者因本服務而受有損害,本公司對前揭使用者所負之損害賠償責任,以該使用者為使用本服務所支付之價金數額為上限;前揭價金為一段使用期間之基本費用。但本公司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者,不在此限。

6 本公司對於使用者使用之任何設備、軟體之運作,概不作任何保證。

7 使用者使用本服務時所產生而應支付予電信公司或各類通訊業者之連線相關費用,由使用者自行負責管理,本公司對此概不作任何保證。

第11條(損害賠償請求)

本公司如因使用者違反本條款之行為或不當、違法使用本服務之行為受有損害,本公司不排除向該使用者請求相應之損害賠償(含律師費)。

第12條(遵守隱私政策)

本公司將妥適保護個人資料並遵守本公司另行訂定之「隱私政策」。

第13條(準據法)

本條款以日本法律為準據法。

第14條(管轄法院)

與本條款相關之糾紛,雙方應本於誠意協議處理之;如仍未獲解決,將視其訴訟金額,以東京簡易庭或東京地方法院為第一審專屬合意管轄法院。

第15條(其他)

1. 本條款之部分規定縱依法令判斷為無效,其他規定仍屬有效。

2. 本條款之部分規定縱因與某使用者之關係而被視為無效或遭撤銷,在與其他使用者之間本條款仍屬有效。

附則

本條款自2017年9月13日起施行。